一、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,标示为河北九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方克霉唑乳膏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;标示为山东博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方克霉唑乳膏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装量。
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,标示委托方为山西天致药业有限公司、受托方为重庆天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骨刺宁胶囊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。
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,标示为江苏百益制药有限公司、江西吉安三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关节止痛膏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。
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(湖南药用辅料检验检测中心)检验,标示为四川琦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黄连上清丸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装量差异。
经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,标示为一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咳特灵胶囊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。
经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,标示为广州粤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加味藿香正气丸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鉴别。
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,标示为安徽健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、安徽鑫泰药业有限公司、成都吉安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青葙子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。
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,标示为重庆众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柴胡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;标示为广西玉林泰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柴胡(北柴胡)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;标示为四川仁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柴胡(北柴胡)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杂质。
二、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、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,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。
三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,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,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。
特此通告。
国家药监局
2021年6月8日
信息来源;国家药监局网站